陜西省養老保險有什么政策
陜西省養老保險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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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一)問:什么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問: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答:按照國發[1997]26號文和陜政發[1998]28號文規定,在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逐步建立起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職工身份,統一政策規定,統一統籌項目,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問:我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實施時間是?
答:國有、外資企業為1998年7月1日;集體企業為1999年元月1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為1999年7月1日。
(四)問: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答: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五)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和國家政策規定的繳費上限、下限,核定參保單位和個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全部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單位繳費基數。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在1997年本人繳費工資4%的基礎上,從1998年起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六)問: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養老金由哪幾部分組成?人們常講的“新人”、“中人”、“老人”怎樣區別?退休后按月領取的養老金有什么不同?
答: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人們常講的“新人”是指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中人”是指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這些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月過渡性養老金=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月調節金以職工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累加4元,不滿6個月加2元確定“老人”是指1998年7月1日以前已離退休的人員。這些人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七)問: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如何建立?
答: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相應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按規定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八)問:什么叫繳費年限:
答:繳費年限是指實行退休費社會統籌后,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和未統籌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具或工作年限之和。
(九)問:什么叫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二者的關系是什么?
答:視同繳費年限是指,未實行退休費社會個人繳納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實行退休費社會統籌后,企業和個人實際繳費的年限(西安市是93年元月1日實行單位個人按比例繳費)。二者的關系是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人微言輕職工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重要依據。
陜西省落實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日前,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日前,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聯合發出通知,對落實陜西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作出要求,明確社會保障費籌資渠道和繳納標準,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補助資金落實。
通知要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誰征地、誰保障及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籌集。不論任何項目征地,用地單位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畝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列入征地成本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部分,從當地所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社會保障費不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意見》印發后開工建設的鐵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由建設方或中、省協商確定的繳納方按《意見》規定的低限(每畝1萬元)列入征地成本,隨同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一并落實并向人社部門指定的財政專戶繳納。《意見》印發前,鐵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開工時,地方政府尚未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繳納標準的,不再補繳該項費用;已經出臺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繳納標準的,按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執行,但最高不得突破每畝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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