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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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2017年3月28日,人社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賈江在全國老齡辦、民政部、國家發改委、人社部、國家衛計委等五部門聯合舉行的《“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新聞發布會。
賈江強調,主要是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鼓勵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滿足不同群體保障需要。
201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總收入是2.84萬億元,總支出是2.58萬億元,當期結余2600多億元,累計結余3.67萬億元,可以確保17個月支付。
但是,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步伐加快,繳納養老保險的人群比例在減少,領取養老保險的人群比例在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一直是社會廣泛爭議的焦點。
雖然養老金方面財政補貼、投資運營、國有資產劃撥等工作在不斷推進,但是,目前,我國的養老體系中仍以第一支柱為主,即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制度以及個人養老金的第三支柱發展較為滯后。如果長期依靠單一支柱為主的制度架構,其可持續性較差。
去年12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保障論壇暨《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6》發布式上,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李培林介紹,截至2015年我國企業年金參與人數2316萬,職業年金覆蓋約4000萬,合計不到全國就業人口的8.2%,覆蓋范圍太窄,企業年金累計結存不到1萬億元,而職業年金也是剛剛起步,第二支柱的資產總額不到GDP的1.5%。
《規劃》指出,制定實施完善和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總體方案。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構建包括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以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推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武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64號)等文件精神,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推進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基本原則,穩妥推進,逐步完善。
二、改革的實施范圍
單位實施范圍為: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
人員實施范圍為:參保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人員身份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依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單位繳費根據單位的供款性質,分別由同級財政全額承擔、財政和單位按照比例承擔,或者由單位全額承擔。個人繳費由本人承擔,由單位代扣代繳。
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標準按照湖北省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除上述項目外,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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