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西鄉村醫生政策
鄉村醫生是縣、鄉、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中最貼近農民的健康守護者。江西的鄉村醫生有哪些新出臺的政策。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17江西鄉村醫生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江西鄉村醫生政策
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
鄉村醫生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最貼近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隨著新一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我省鄉村醫生整體素質和服務條件得到較大提高和改善,但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仍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薄弱環節,難以適應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重點圍繞鄉村醫生隊伍人才培養培訓、服務模式轉變、收入養老保障、執業環境改善等,進一步完善政策,穩定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到2025年,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相關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重點任務
(一)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和配置標準。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根據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按村農業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鄉村醫生配置),有條件的地方應配備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女鄉村醫生。對邊遠山區、服務人口較少、居住分散、衛生技術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過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務人員、設立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服務流動站點、開展巡回醫療等多種形式,實現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
(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
3.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新進人員進入村衛生室執業的具體辦法,報省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
4.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規范開展鄉村醫生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6.大力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以信息化為依托,大力推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模式,逐步建立村衛生室的人、財、物等由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體制。
(三)提高鄉村醫生服務能力。
7.優化鄉村醫生學歷結構。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養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同級財政對其學費予以適當補助。
8.實施訂單定向培養。開展村衛生室訂單定向醫學生(含中醫)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大學專科或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累計培養5000名。免費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定向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定向醫學生獲得相應學歷和相關資格后,承諾到村衛生室服務不少于6年,如未滿服務期,離開村級衛生服務崗位的,全額收回定向培養期間免除的學費、住宿費及補助的生活費。
9.規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基本公共衛生知識、傳染病防控知識和慢性病管理知識,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水平,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10.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四)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11.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
12.建立輪崗交流機制。在實行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的地區,建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5人員定期交流機制。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村衛生室人員,每季度定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能力;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每季度定期到村衛生室工作,指導鄉村醫生開展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幫助完善相關制度。
(五)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13.開展鄉村醫生契約式服務。各地要結合實際,有序推進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進一步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能力。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和鄉村醫生組成服務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互信的服務關系,為簽約居民提供連續、綜合、規范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鄉村醫生開展簽約服務,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未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的地方,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設立一般診療費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六)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14.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進一步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機制,綜合考慮鄉村醫生的服務資質、服務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條件等因素,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對于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省財力情況,逐步提高村醫實施基藥零差率銷售補助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15.提高艱苦邊遠和連片特困地區鄉村醫生待遇。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財政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區)政府統籌解決。
(七)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
16.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注冊鄉村醫生,應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鄉村醫生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鄉村醫生,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適當補貼。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提高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對離崗退出的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經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負擔。
17.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確有需要的,村衛生室可返聘已到齡退出的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八)改善鄉村醫生的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18.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各地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鼓勵各地開展公有產權村衛生室建設,建設經費由各地根據自身財力統籌解決。
19.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可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20.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完善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市、縣(區)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本地區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財政扶持力度,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提高鄉村醫生待遇水平,及時下達相關補助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擠占。
(三)制定實施細則。各設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醫改辦、省衛生計生委、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備案。
(四)開展督導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加強日常督促檢查,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
兩會醫改對鄉醫待遇政策
一、《實施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對進一步深化醫改有什么重要意義?
鄉村醫生是具有中國特色、植根于廣大農村的衛生工作者,承擔著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及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等基本醫療服務。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鄉村醫務人員隊伍經歷了“民間郎中”、“赤腳醫生”、“鄉村醫生”三個階段。多年來,鄉村醫生扎根農村,服務農民,愛崗敬業,甘于奉獻,充分體現了鄉村醫生的濟世情懷。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鄉村醫生隊伍的建設和發展,關心鄉村醫生的工作,掛念鄉村醫生的生活。在開展研究和調研的基礎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實施意見》,并征求了有關部門和地方、鄉村醫生代表和專家意見。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意見》,要求為鄉村醫生搭建“留得住、能發展、有保障”的舞臺。《實施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實施意見》提出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主要目標是什么?
《實施意見》指出,從我國國情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
三、《實施意見》包括哪些內容,有哪些新舉措和亮點?
按照深化醫改的總體要求,本著鄉村醫生隊伍更好地服務于農村居民和健康發展的原則,根據鄉村醫生的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實施意見》從人才培養、教育培訓、收入待遇、養老保障等方面提出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保障鄉村醫生待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實施意見》既強調抓好現有政策的落實,如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又有新的舉措。一是建立“村來村往”后備力量培養制度。實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落實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二是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執業。三是堅持通過購買服務確保鄉村醫生合理收入的原則,在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仍然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四、《實施意見》提出加強鄉村醫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加強鄉村醫生的管理,對于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具有重要意義。《實施意見》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加強鄉村醫生管理的舉措:一是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二是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按照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是規范開展鄉村醫生考核。考核的重點是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群眾滿意度以及鄉村醫生學習培訓等情況。
五、《實施意見》對鄉村醫生的教育培訓有哪些要求?
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培養,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的服務能力,是當前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迫切要求,也是《實施意見》的重要內容。在提高鄉村醫生服務能力方面,要求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費組織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為進一步提高具有較高素質鄉村醫生的服務能力,《實施意見》指出,可選派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
在提高鄉村醫生學歷層次方面,鼓勵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相應學歷的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可予以適當補助。
六、《實施意見》要求保障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具體有哪些舉措?
鄉村醫生的收入水平要綜合考慮鄉村醫生的工作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一是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二是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要通過設立一般診療費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三是對于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給予定額補助。通過上述渠道,鄉村醫生將通過優質服務獲得更多的補助,其合理待遇會進一步得到保障。
七、《實施意見》對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有哪些要求?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在村衛生室從業的鄉村醫生已經步入老年,希望能夠妥善解決后顧之憂。國家十分關注老年鄉村醫生的養老和生活保障問題,《實施意見》對鄉村醫生的養老政策進行了明確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明確,對于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同時,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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