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
2017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所屬年度2016年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一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減免稅額計算
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減半征收優惠(相當于10%優惠稅率),即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時,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15%,該數字同時填入申報表“其中:減半征收”行次。納稅人通過填報申報表享受優惠,不需另行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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