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行政管理基礎知識(2)
事業單位行政管理基礎知識
16、國家公務員建設高素質、專業化
“完善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公務員,已在黨的十五大和九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確定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
國家公務員的核心競爭力在于對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創新能力。
公務員隊伍學風:刻苦鉆研,積極探索,民主研討,求真務實。
當前在業務精通方面普遍缺乏敬業樂業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高素質的內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上的高標準與道德品質上的高境界;理論素養與知識運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勤政建設上的高風尚、高效率;業務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
專業化指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專業化,主要體現為身份職業化、職業專門化、知識與能力專業化,其內涵主要包括:科學決策與有效執行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學習創新能力;收集、處理信息的能力;表達能力。
17、公務員制度的發展目標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創造一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活力的管理機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備、紀律嚴明的監督體系。
18、國家公務員錄用制度
錄用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德才兼備、因事擇人。上述幾個原則是以競爭為核心的有機整體一,公開是競爭的前提,平等是競爭的保證,擇優是競爭的目的,考度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基本競爭方式。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要進行為期一年的試用,在試用期內應接受培訓;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特殊規定錄用無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應當安排在基層工作一至二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可以原崗位上延長試用期,最多不超過半年,也可調換崗位延長試用期,最多不超過9個月,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19、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考核辦法
受警告處分的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的當年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按正常情況對待。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但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受黨內嚴重警告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定評語不定等次。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公務員,可以參加考核,但在其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相應按上述辦法處理。
20、公務員獎勵的種類及權限
公務員獎勵的種類有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五種形式。其具體的權限為: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設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記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記一等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
國務院授予榮譽稱號,經國務院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經本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務院工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經國務院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
21、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原則及種類
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原則:依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適用行政紀律一律平等;行政處分的輕重與國家公務員違紀行為應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懲前斃后,治病救人,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共六種。根據違紀行為的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參照本人的一貫表現和認錯態度,區別對待:對于違反行政紀律情節較輕,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違反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記大過、降級;對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任現職的,給予撤職;對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在政府任國家公務員的,給予開除。
22、公務員處分的權限
(1)給予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和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須報國務院批準。
(2)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的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須先由本級人大罷免或人大會免職,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在罷免和免職前,國務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職務。
(3)給予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任命的正副司局長包括相當職務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由本部門決定后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4)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行,報本級人大會備案并報國務院備案,給予這些國家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先由本級人大員免職,再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23、解除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期限
警告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半年;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一年;撤職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兩年。被處分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過原行政處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24、公務員培訓的根據、原則和類型
根據: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二是職位的需要。其原則是,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公務員培訓類型主要有:
(1)新錄用人員培訓。在試用期間進行,不少于10天。
(2)晉職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
(3)專門業務培訓。
(4)更新知識培訓。每年不少于7天。
25、國家公務員辭退制度
有五種情形之一的:連續兩年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編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應當辭退。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低于國家辦事員最低工資、高于社會救濟”的辭退費,工作連續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發三個月;連續滿四年,發四個月;連續滿兩年以上,每增一年增發一個月,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個月。辭職的公務員不能領這部分費用。
26、行政領導體制的類型
(1)按照負最后決策職責的不同,分為首長制、委員制和混合制?;旌现浦谐尚У暮脡年P鍵在于領導的素質和作風。
(2)按照上下級之間享有的決策、指揮監控職權的大小分為集權制、分權制和均權制。
(3)按業務性質和管轄范圍不同,分為層級制、職能制和并用制。層級制也稱“直線制”、“分級制”、“系統制”,其特點在是有利于指揮統一,節制嚴明,相互銜接,行動迅速,但有時難免草率;職能制亦稱“分職制”、“機能制”、“幕僚制”,其特點在于分工精細,專業明確,有力于推動專業化和高效化。
(4)按指揮監控權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個或多個主體的不同,分為完整制和分離制。完整制也稱“集約制”、“一元統屬制”,俗稱“一元化領導”;分離是也稱“獨立制”、“多元化統屬制”,俗稱“多元化領導”。
27、非領導職務指數的限制
八個非領導職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國務院各部門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超過該部門司局級領導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超過4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75%。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巡視員不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務職數,不超過處級領導職數的50%。
省轄市(行署、州、盟、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縣級(地轄市、旗、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各部門,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超過科級職務職數的50%。
28、行政領導職務晉升的條件
(1)在近兩年度考核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
(2)晉升科、處級正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處、司、部級副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
(3)晉升處級職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五年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副職,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任職的經歷,晉升地(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處級以上職務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4)晉升科級正副職,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晉升副處級到正司級職務,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晉升副部級職務,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行政決策轉向科學決策的標志
(1)決策主體由個人轉向集體。
(2)決策過程由主觀隨意轉向程序化。
(3)“謀”與“斷”的相對分離。
(4)“斷”與“行”的相對分離。
(5)決策手段的運用日益增強,量化和技術化,成為現代科學行政決策的標志。
30、行政執行基本知識
行政決策執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
編制行政執行計劃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進行工作安排;進行人力安排;進行物力安排;進行時間安排。
行政執行通過確定目標、衡量成效、糾正偏差三個步驟,對決策執行進行控制。
31、行政協調的分類
(1)以協調的主客體及其內容為標準,可劃分為三種:與外部環境的行政協調;內部縱橫向的行政協調;內外部、縱橫向人際關系的行政協調。
(2)以協調所解決的中心問題及其具有的性質為標低頭不語,可劃分為四種:以解決與外部環境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即適應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結構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運作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動態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外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溝通性的行政協調。
(3)以協調所涉及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手段為標準,可劃分為:高層協調,中層協調,基層協調;權責體制協調與規制協調,利益協調與心理協調。
32、行政監督
法制是加強依法監督的保證,教育是加強依法監督的基礎。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
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指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的申訴,它不包括不服監察機關的行政處分的申訴,也不包括不服原處理決定而要求重新處理的申訴。同時,人大、政協、工青女等單位所屬的工作人員,不服本單位給予的行政處分而的申訴,不屬于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范圍。
審計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理權。
33、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
我國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政黨監督和社會及輿論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算、決算;審查政府的法規、規定和命令;質詢和詢問;代表視察和執法檢查;罷免政府組成人員。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范圍為:法紀檢察、經濟檢察、偵查監督、監所監督。
社會輿論監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信訪監督;新聞宣傳,輿論曝光;民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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