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及條例實施細則匯編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及條例實施細則匯編
要想做好對醫療機構的有效管理,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對醫療機構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很重要。學習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內容,供大家參考!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篇一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三、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四、醫療機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六、醫療機構不得使角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牌。
八、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治的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十、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時,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負責人的批準后實施。
十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篇二
一、注射室工作職責
1、凡各種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護士應掌握常用注射藥的藥理作用,毒性反應和過敏反應的臨床表現及處理原則。
2、對病人要熱情、體貼,注射前應向病人作好解釋,取得合作,并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如有過敏史,禁止使用該藥。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4、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如發生過敏反應或其他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通告醫生。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前后應洗手,操作時應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換,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
6、準備搶救藥品、器械,專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7、保持室內清潔整齊,每日紫外線消毒一次,定期細菌培養。
8、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消毒藥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藥械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2、根據消毒目的選擇適宜的消毒藥械和處理方法。
3、注意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應保持密閉,保證消毒藥品的有效質量(濃度)。
5、加強消毒效果監測。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體表面按規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濕式清掃,用“84”消毒液拖地。
三、醫師工作職責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史等,并對病人做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證填寫門診病歷,做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代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篇三
一、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行為準則:
1、服務理念:患者的滿意是我們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們共同的心愿,用親情服務,用愛心施術。
2、儀表、儀容:美觀、整潔、大方、得體。
3、服務語言:
(1)稱謂:按職業、職位、統稱。
(2)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屬;吐字準確(講普通話);要有情感性,快慢適中;要有保護性(注意患者的隱私、缺點)。
(3)常用的謙語。
(4)禁忌的語言:推理性的語言,頂撞性語言,傷害性語言。
4、行為規范: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嚴于職守,認真工作。
(3)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4)打電話時,要時間適宜,一般不得超過3分鐘,語言簡練。
5、勞動紀律:按時上崗,工作時不準干私活,不能串崗、換崗、離崗、聊天。
6、職業紀律:醫務人員書寫要符合要求,不能亂開證明文件,不能開展特殊醫療服務,不能隨便評價他人的醫療技術,不能私收財物,不能推薦成藥、生活用品、保健品、辦公用品等。
7、安全守則:嚴格遵守診所各項規章制度。
二、醫師崗位責任制度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帶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歷等,并對病人作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真寫門診病歷,作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待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的適應證、藥品理作用、用量、用法、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調查和社區健康診所,作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工作宣傳。
7、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
8、負責社區的健康咨詢門診工作。
9、積極參加公司和有關門部組織的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有關新知識、新業力,提高專為技術水平。
三、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1、人員聘用:
(1)、公司所聘用的醫師應當符合《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的要求,即取得醫師資格后經注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公司內診所可作為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二執業地點進行注冊,但每個診所至少有1名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一執業地點。
(2)、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診所服務工作,愛崗敬業,服務行為規范,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熟練掌握醫療技能,勝任診所服務工作職責。
2、培訓
(1)、制定年度業務培訓、考核計劃,并組織實施。
(2)、根據服務工作需要,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短期培訓、進修等學習,定期進行檢查。
(3)、有計劃的選送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慢性病管理及康復醫療等業務培訓。
(4)、執行衛生局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
(5)、每周組織一次的業務學習。
(6)、每季度對醫師進行一次業務理論考試及技能考核,時間為季度末。
(7)、每年度末,組織召開一次醫學論文交流會。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置申請書
(二)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書;
(二) 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 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 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 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診療科目、床位;
(四) 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 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關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 ,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看過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的人還會看:
1.小公司制度范本
3.部門規章制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