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保險轉移需要什么手續(2)
職工養老保險轉移需要什么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積極影響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機制,即勞動者在何地就業就在該地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相當于工作時間)的長短和繳費金額的多少直接決定了退休后享受的基本養老金金額。這種相對比較公平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20多年的實踐證明,對于在同一地區穩定就業的勞動者來說是適用的。但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勞動者來說,在不同地區參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還不能順暢地轉移接續。這種傳統的養老保險轉移制度嚴重損害了流動勞動者的保障權益,也造成了各利益方的資金壓力和利益損失,而《暫行辦法》的優越性正是彌補了原有政策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涉及人員廣泛。《暫行辦法》適用于所有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勞動者,包括廣大的農民工團體,并且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論是何種戶籍,不論曾經在幾個地方流動就業參保或間斷性就業參保,都保障其擁有同樣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利于維護流動就業者的養老保險權益。
第二,計算方法統一。《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實現了省內省外無限制轉移,解決了百姓的困惑問題,也為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減輕了大量的工作量。此舉進一步打破了地區分割、城鄉分割的壁壘,必將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從而為更多的老齡人口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為堅實的保障。
第三,領取待遇地明確。《暫行辦法》規定了明確的領取待遇地,體現了支付地唯一性。勞動者在同一時期其養老保險關系是唯一的,在符合領取標準后,支付地按有關規定是唯一的,為流動就業者提供便利。第四,養老保險“全國通”。國家還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機構信息庫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所有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勞動者均可隨時查詢自己的繳費余額、繳費時間等,第一時間直接了解自身權益保障程度。同時出臺的“一卡通”政策規定每個參保人員都需辦理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此舉對促進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就目前推廣與參保人員的接受程度來看,《暫行辦法》總體上是科學的,但在具體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大環境下,仍有進步與發展的空間,中央政府和相關部門等應為其不斷發展完善而不懈努力,真正滿足老有所養,為應對中國步入老齡化社會做出充分準備,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總目標前進。
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申請材料
1、提供填寫完整的《深圳市企業戶籍員工轉移社會保險金申請表》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轉保證明(《申請表》或單位證明均須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專用章)。
2、出示深圳市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證,還須雙面復印)。
3、提交《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或《深圳市勞動保障卡》或《社會保障卡》 [2]。
4、員工個人繳費清單1份(打印從員工參保第一個月到最后一個月的繳費紀錄,可在所在區社保管理處打印或在個人服務中心商務中心打印)。
5、轉入地社保機構接收函(接收函上須注明轉入地社保機構的帳號戶名、開戶銀行全稱及開戶帳號)。
6、受委托代辦轉保事宜者還須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委托書上須有委托人的簽名及指模),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法規條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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