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入職有年終獎嗎_4月入職規定有沒有年終獎
一年辛勤工作之后,“年終獎”成了勞動者最期待的大禮,那四月份入職的職工年終獎是怎么規定的?有沒有年終獎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4月入職有年終獎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4月入職有沒有年終獎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
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企業發放年終獎注意事項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年終獎不得以實物折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辛苦了一年,終于盼來了年終獎。不過,白領蘇雪卻對記者抱怨,“每年發雙薪時都感覺被稅務局扒了一層皮。”外企銷售老劉則更加郁悶,他所在的公司把工資連同上季度業務提成、年終獎放在同一個月發放,稅單上的數字讓他欲哭無淚。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員工對年終獎的概念和個稅計算存在誤區,相當一部分企業不會替員工考慮年終獎合理避稅的問題。
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 發[2005]9號)規定,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該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
第一種方法是,年終獎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按照年終獎繳稅規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 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時,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李某2006年年終獎為12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為2000元,則應納稅額為1195元。
(1)12000÷12=10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
(2)年終獎應納稅額為12000×10%-25= 1175(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1.600)×5%=20(元) 4、當月合計應納稅額為1175+20=1195(元)
第二種方法是取得年終獎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于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年終獎減除“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再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時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年終獎-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2:劉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000元),2007年1月13日,該單位再向劉某發放年終獎30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劉某在獲得這筆年終獎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元。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600-1000)=2400(元) 2400÷12=2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為2400×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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