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離職年終獎還能發多少
春節臨近,大部分勞動者都在期盼單位發放年終獎,那要是3月份離職職工還有沒有年終獎?年終獎還能發多少?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3月離職年終獎還能發多少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3月離職年終獎發多少
案情簡介:張某以某化妝品銷售公司不支付其2015年度年終獎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年終獎7000元,仲裁審理后裁決支持了張某的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張某年終獎7000元。經過審理,最終,法院判決某化妝品銷售公司支付張某2015年度年終獎7000元。
某化妝品銷售公司未提交該規章制度向張某公示的相關證據。法院審理認為某化妝品銷售公司認可存在年終獎制度,其雖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離職員工不發放當期年終獎,但未提供向張某告知過該規章制度的相關證據,且張某工作已滿一年,某化妝品銷售公司應支付其年終獎,最終判決某化妝品銷售公司支付張某年終獎7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當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時,年終獎就成為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勞動者有權知曉年終獎如何發放。用人單位在未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年終獎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公示的前提下,依據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決定不支付勞動者年終獎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用人單位沒有將年終獎的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時,年終獎就成為工資的一部分,即便是離職的勞動者,也應獲得年終獎。
小編提示:在以下情況,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借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差十天離職還有沒有年終獎
案例:軍某就職于亨達公司,該公司《年終獎金發放政策》規定:在當年工作至年底(12月31日)的亨達公司員工可享受年終獎金。軍某11月提出辭職,此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軍某實際工作至12月21日。訴訟中,亨達公司以軍某早于12月31日辭職而拒絕支付年終獎。
法官解析:上述案例中,如果用人單位對于年終獎發放的勞動期限有明確規定,一般須從其規定。但如果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的內部規定中僅對業務績效考核有要求,而對于勞動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審理中可以依據公平原則進行自由裁量。
法官提示:建議勞動者在辭職時看清公司關于年終獎發放的相關政策,避免出現差幾天或者十幾天而拿不到年終獎的情形。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離職,也最好能和單位協商年終獎的發放問題,以免違反公司內部強制性規定而拿不到年終獎。
晚發年終獎是否合理
現實中,勞動關系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二類是規章制度規定,三類是由企業老板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于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么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年終獎不是法定的獎勵模式,它是建立在企業收支盈利的基礎上的,那么年終獎發放年后發放是否違法,看下面。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生產獎的范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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