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年終獎都有什么計算公式
努力工作一年,最期待的應當是年終獎的發放了,那財務年終獎是怎么計算的?有什么計算公式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財務年終獎都有什么計算公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財務年終獎的計算公式
=ROUND(IF(P6/12>1500,IF(P6/12>4500,IF(P6/12>9000,IF(P6/12>35000,IF(P6/12>55000,IF(P6/12>80000,IF(P6/12>80000.0001,(P6*0.45-13505)),(P6*0.35-5505)),(P6*0.3-2755)),(P6*0.25-1055)),(P6*0.2-555)),(P6*0.1-105)),(P6*0.03)),2)
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商數(按照商數查找相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A-速算扣除數A。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調整了工薪所得稅率、級距結構,稅率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而年終獎的計稅方法仍然采用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而費用減除標準、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發[2011]46號)規定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執行。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財務年終獎的計稅依據
現行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及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要比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的稅負小一些,是一項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計算政策。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額。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五、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六、補發年終獎需要在發放時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本月發放了一部分,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了個人所得稅,后在次月又補發年終獎,不能與上月的年終獎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合并到再發放當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七、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要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八、關于雇主為雇員代付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部或部分稅款問題,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自行繳納、代扣代繳,還是雇主為雇員代付全部或部分稅款,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現了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8號公告《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九、多發1元年獎金,可能導致多交一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關注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無效問題。
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年終獎計算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而計算公式的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年終獎除12找稅率,但只允許減除一次“速算扣除數”,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導致在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時會出現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不與年終獎額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應得年終獎金額度高的員工,可能要比年終資金額度低的員工實際到手的會更少。
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一是減少或增加一定數額年終獎,使發放的年終獎在無效區間外。二是在無效區間內的部分年終獎,轉化為其它獎勵或補貼,與當月工資合并納稅。
年終獎能不能拖后發
一份關于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顯示,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后發放,早一點的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種司空見慣的做法,引起了不少爭議。
1、于情:留得住人留不住心
對于用“遲發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一做法,網上評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觀點,都認為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可取。企業要留住職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職工,不僅于事無補,還會激起職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職工的流失。有人認為,年終獎在節前發,才有年終獎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它的價值,才能夠鼓勵職工更好地熱愛這個企業。遲發年終獎是非常短視的一種行為,而且傷害了廣大職工的心。
“遲發年終獎是企業不相信職工,這會在情感上傷害職工。”中國勞動關系在線總經理梁偉權認為,既然“防不住”,還不如先給職工,讓他們高高興興回去過年,明年再回來上班。如果企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讓職工對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滿意;或者創造一種輕松的工作氣氛,讓職工感覺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誰又愿意跳槽呢?
2、于法:如有違約無異欠薪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生產獎的范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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