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一年的年終獎怎么算2018年
2018年臨近過年,很多員工都翹首期待著企業年終獎金的發放,那工作未滿一年有沒有年終獎?年終獎是怎么計算?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工作未滿一年的年終獎怎么算2018年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8年工作未滿一年的年終獎計算
首先要看雙方合同里或其他協議里關于年終獎發放的約定,有約定即從約定,無約定則要看企業的規章制度里如何規定,企業對發放年終獎有較大的自主權,《員工考核方案》中明確規定“年終獎與年度評估掛鉤,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年終獎金”,更是對自主權的一種鞏固。我們遇到過的不少類似案例中,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認識誤區:年終獎應該根據員工所做滿的月份按一定比例來發放,表面看來這樣的方法很合理、很人性。然而實際上,我國現在僅有極少數的地區硬性規定了要以這樣的方法來發放,大多數地區仍然是取決于企業與員工的約定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年終獎,不但是對一個員工整個年度工作成績的肯定,同時也是企業回報員工的基本方式之一,對于員工來說,辛辛苦苦工作將近一年后,卻沒拿到年終獎,不光是收入上的損失,同時也必然會對工作積極性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個人的發展,進而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發展,所以企業不能僅考慮到控制用工成本,而應該建立起合理公平,能激勵員工良性競爭的年終獎評核制度,讓真正為公司多做貢獻的員工拿到自己應得的獎勵,這才是企業精神文明的體現,也是企業發展之本。
2018年終雙薪是不是年終獎
由于目前年終雙薪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年終獎發放形式,許多人便簡單地把“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等同起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誤讀。
雖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都屬于廣義上的勞動報酬,但兩者界限卻很明顯:“年終雙薪”是指年底最后一個月發放兩倍于平時數額的工資,從性質上講屬于工資,只是數額上是平時的兩倍而已,這相當于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累下來放在年末集中發放。至于“年終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中將其解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于獎金性質,是企業對員工全年工作的犒勞。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需按不同的方法來納稅,可見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而對勞動者來講,最主要的意義在于,明確規定的“年終雙薪”可以使勞動者在未到年終而提前離職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獲得相應比例的年終雙薪(譬如已工作10個月的,可要求發放5/6),而“年終獎”則要根據企業的具體規定發放。
2018年終獎的發放由誰說了算
由于勞動法對年終獎沒有硬性規定,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和發放條件通常都取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有書面約定。如果沒有任何約定,即使曾經發放年終獎,勞動者離職后主張的也通常得不到支持。如果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可以按照約定來發放。實踐中,更多的爭議源于年終獎約定不明或者年終獎發放時間不明確等情況。
如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勞動者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但雙方未約定具體發放時間的,此時可以參考往年實際履行的年終獎發放時間來確認,用人單位不得以未約定時間而故意拖延支付j如企業約定根據公司經營效益和員工個人表現發放年終獎,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離職員工不屬于年終獎發放范圍的舉證責任,如勞動者存在較低的出勤率、績效表現不佳等行為。另外,企業在有事先規定的情形下不得單方撤銷年終獎或者在已經支付年終獎的情況下要求員工退回。當然因為工作失誤錯發或多發的,錯發或多發的部分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用人單位可以索回。
2018年終獎發放形式有沒有限制
在企業薪酬管理實踐中,企業給予員工薪酬福利的方式比較復雜,部分用人單位甚至規定以股票、實物的方式發放年終獎,這樣的操作方式是否合法呢?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于年終獎屬于獎金的形式之一,其屬于勞動者勞動收入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能以貨幣形式進行發放,而不得選擇股票等有價證券或者實物形式。
2018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里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于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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