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校受處分學生“再教育制度”的構建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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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鵬 王秋芳1由 分享
三、“再教育制度”構建:高校人本和諧發展的有效保障
1 心理救助制度:心理預警+障礙疏導
大學生處于青春期階段,心理情緒不穩定,處于一種自我叛逆與社會適應的交替階段,青年期的大學生雖然生理上已經漸于成熟,但其自我意識、社會意識發展仍處于未完成階段,尤其是受處分學生這一弱勢群體,其心理的脆弱性表現得更為明顯。面對高校受處分學生所表現出的種種心理特征,如果得不到及時關注與疏導,勢必對學生今后的學習生活產生深遠的影響。為此,高校應建立受處分學生心理救助制度,具體包括心理預警制度和障礙疏導制度等。心理預警機制是以預防為主,集學校、家庭、院系、班級、寢室五位一體的受處分學生心理健康監督預警機制。對于受處分學生,教育者尤其是學生工作者應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對他們所犯的錯誤進行嚴厲的批評和分析,使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及危害性。另一方面,教師要多與受處分學生進行情感交流,用情溫暖人心,用愛縮短距離,以平等、友善的態度去幫扶他們,充分理解和信任他們,并善于發現他們身上的閃光點,適時鼓勵,喚起他們內心深處的發展動力,從而使他們能以積極的心態面對自己的未來生活。心理疏導機制即針對已經出現心理障礙的如自卑心理、放縱心理、孤僻心理等受處分學生,通過開展個別咨詢和團體心理輔導活動,做到四個到位,即保障(辦公設施、配備人員、機構經費)到位、普查(普遍測試、心理檔案、學生抽測)到位、咨詢(日常咨詢、網絡咨詢、輔助咨詢)到位和跟蹤(重點防范、及時溝通、個別疏導)到位。教育者要在實際工作中關注受處分學生的行為變化,并及時地給予不同程度的心理疏導。可通過建立良好輔導關系、發掘受處分事件的意義、與受處分學生共同制定可行性目標、創設寬松的人際環境、提供更多的支持資源等途徑,及時化解學生的心理危機,促進他們心理健康狀態的回歸。
2 教育監控制度:誠信檔案+跟蹤考核
當前高校受處分學生的后續教育主要是建立在學生工作者個人情感和自我責任的基礎上,其隨意性和差異性較大,建立高校受處分學生教育監控制度是規范學生管理、完善制度執行的重要保障。教育監控制度包括誠信檔案制度與跟蹤考核制度。誠信檔案制度是指通過為受處分學生建立檔案的方式對其進行后續教育。此檔案與學生學籍檔案不同,它主要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處分文件、后續教育目標、轉化措施、導員輔導過程及成效考核等材料,注重過程材料的收集、整理、存檔,使其成為受處分學生后續教育甚至處分取消的重要參考。跟蹤考核制度是指教育者通過對受處分學生心理、行為、學習、生活等方面采取全程監控的方式進行追蹤考核或階段性總結。跟蹤考核的目的是關注受處分學生的后續行為,并對其行為做出及時的修正和鼓勵,體現學校教育的生命關懷和教師的情感支持。教育監控制度應做到“三性”:第一,監控內容的全面性。對受處分學生的監控既包括對人的監控也包括對事的跟蹤,既包括對其心理態度的觀察也包括對其行為舉止的關注,既包括對學業成績的分析也包括對學校生活狀態的了解,強調監控內容的全方位和多角度。第二,監控方式的多樣性。對受處分學生后續教育的監控可采用隨機觀察、定期調研、訪問座談、直接交流等多種方式。學生工作者應隨機觀察受處分學生的行為表現,通過與其要好同學或舍友等座談形式,了解學生的學習、生活狀態,也可以通過與受處分學生定期談話、聊天等,觀察他們的發展變化。第三,監控過程的人本性。在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監控過程中應體現以人為本、育人為先,注重跟蹤的技巧性、目標性、價值性和法制性。要強調對學生隱私的尊重,維護他們的正當利益,要注重對他們的人文關懷。
3 處分降解制度:處分降級+處分解除
處分降解制度是通過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跟蹤與定期考核,按照其優秀的學習成績和良好的行為表現,給予受處分學生以原有處分降級或解除的獎勵性管理制度。沒有處分降解制度的學生管理制度體系是不完整的。從制度的法理性看,學生處分降解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不是對原有學生紀律處分制度的否定,而是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學生紀律處分制度的育人功能與價值、有利于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符合《高等教育法》中規定的“高校有權根據學生的在校表現給予適度的獎勵和懲處”。從制度的可行性看,參照我國公務員紀律管理條例,“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既然代表行使國家權利的公務員都有處分解除制度,那么作為人才培養的高校學生管理為何就不能有處分解除制度呢?近年來,我國臺灣及內陸的一些高校也已經開始關注并探索處分降解制度的構建與實施。處分降解制度的設計與實施中應把握兩個關鍵問題:第一,處分降解制度的原則性。處分降解制度的實施過程中要堅持教育性原則和規范性原則,即處分解除的根本性目的是教育學生、激勵學生,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其降解的條件應該明確規范、嚴格要求、認真考核,從而避免處分解除制度的盲目濫用而褻瀆了學生管理的法制性。第二,處分降解制度的程序性。高校處分解除制度應包括“確定考察期——跟蹤考核——提出申請——合議表決——綜合鑒定”等環節。具體地說,對于受處分學生,教育者應首先根據其所犯錯誤的嚴重性程度確定其考察時限;在考察期內,教育者應及時跟蹤和全面了解受處分學生各方面的行為表現;考察期結束后,由受處分學生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提出降解申請;學院通過合議和民主表決的方式,對受處分學生做出綜合鑒定,確定是否對其實施處分降解制度給出學院處理意見,將學院意見呈報學校學生主管部門審批,最終將其落實到受處分學生的檔案中。
總之,高校受處分學生再教育制度在我國學生管理領域尚處于探索階段,其理論體系和操作路徑還不夠完善。但它的構建是高校保障學生合法權利、完善學生管理機制、推進教育民主化進程的必要環節,它順應了依法治校的要求,體現了人文關懷,關注了學生的內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