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手冊
車輛需要得到有效的管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精心為你們整理的車輛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你們會喜歡!
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物業項目轄區內車輛的管理,保障業主利益,創造優美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的所有物業項目轄區內的車輛管理。
第二章 停車場(庫)的管理規定
第3條車輛處負責業主(住戶)的車輛管理,車輛處主管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保安隊長負責監督、檢查,車管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4條車輛必須按車輛處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不得高速行駛和按高音喇叭,進入車庫時限速五公里以下。
第5條凡住戶或業主的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任何違章停放車輛將被拖移。業主/住戶
領回車輛時,除須按相關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另應交納拖車費。被拖移的車輛停留于扣留車場超過24小時未領回的,須另加超時保管費。凡超過72小時未領回的,由車輛處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第6條業主(或住戶)長期在物業區域內地面停放車輛,必須在車輛處辦理定位立戶手續,領取停車牌放于車上,將車停于指定車位,并憑牌出入小區,按月或年交納停車費。
第7條大廈車庫只供本大廈業主(或住戶)使用,外來臨時車輛不得入庫停放。使用車庫須先到管理部門辦理車位租賃手續,領取停車牌,憑證入庫,對號停放,并按月交納停車費。未辦租賃手續及車輛保險的車輛一律不得入庫停放。
第8條凡辦理有關手續,領取了停車牌的車輛,其停車費由車輛處通過每月的費用通知單通知車主,未辦理停車牌的車輛進入小區停車,由小區入口保安人員收取停車費。
第9條車輛如需停止使用停車位,應及時到車輛處辦理注銷手續,否則,繼續支付停車費。如發生丟失或私自轉讓停車牌(位)情況,車輛處將扣留押金并取消車輛的停車位,收回停車牌。
第10條車輛入庫后,貴重物品請勿放在車內,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車主自負。
第11條臨時進入大廈范圍內的車輛,必須在臨時車位停放,并交納停車費;不得超越車位或跨位停放,更不能停于車道上。
第12條車輛入庫停放后,車主須向保安人員領取車牌并妥善保管,取車時一律憑取車牌取車。保安人員只按牌放行,特殊情況急需用車而無取車牌的,須出示本人有關證件,由保安人員(或車庫門衛)登記后方可取車。
第13條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范圍內洗車或將車上的雜物掃落于地面。漏油、漏水車輛不許進入車庫。
第14條為杜絕車庫內發生意外事故,凡進入車庫的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同時,在車庫內不得隨地扔煙頭,違者按章罰款。
第15條為了保證車庫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進入車庫的一切人員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和紙屑及清掃車上的雜物。
第三章 小區停放車輛管理規定
第16條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大廈)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第17條車輛不準在小區(大廈)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市機動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第18條小區(大廈)內車輛行駛、停放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應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并在規定位置停放。
第19條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第20條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超車。
第21條機動車輛在小區(大廈)內禁止鳴號。
第22條不準在小區(大廈)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及練習。
第23條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第24條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第25條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巡邏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章 自行車、摩托車管理規定
第26條業主(或租戶)、住戶需要保管自行車和摩托車請先到小區管理處辦理立戶登記手續,領取存車牌,掛于車上,憑此享受按月收費待遇(費用由車場門衛查收)。未掛牌車輛按臨時停車對待。
第27條住宅區(大廈)摩托車實行統一保管。
第28條車主必須辦理保管手續并交納保管費(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文件規定),憑繳款單領取月卡。
第29條摩托車、自行車出入保管站,實行發卡、收卡制度,業主憑月卡存車,憑保管卡取車。
第30條車主不準在保管站內洗車,不準在保管站內維修摩托車,以防發生火災事故。
第31條已交納保管費并有原始收費憑證和保管卡的自行車,如有遺失,由保管單位負責賠償。
第32條需要保管的摩托車必須購買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保管部門出具證明,協助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33條存放于保管站的自行車,長期存放沒人使用,且未交保管費達三個月者,由車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負保管責任。
第34條在車棚存放車輛后務必立即領取“存車牌”,并參閱“存車牌”背面的“存車須知”。
第35條自行車、摩托車必須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規定存放,造成丟失的,責任自負。
第36條要尊重停車棚門衛的工作,服從其管理。
第37條停車棚門衛的工作受各位住戶的監督,對其任何失職行為住戶均可向物業公司反映。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管理
1、公司內交通車輛歸口管理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公司內一切機動車輛須經汽車車隊驗證、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設備部門組織檢驗,并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 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
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機動車裝載
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
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后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高度從地面算起大型車不超過4m,小型車不超過2.5米。
3、裝卸時,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駕駛室內不得有人,貨物不準經過駕駛室的上方。
4、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后車的間距應不小于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于5m,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應不小于0.5m。
5、各種拖拉機、翻斗車、平板拖車、除駕駛室內允許定員坐人外,不準乘坐其它人員。
(五)非機動車
1、自行車要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停放在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
2、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時,手推車從地面起高度不超過1.6m,寬度不超過左右車輪10㎝。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必須持有經公安交警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志行駛,并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3、對持有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并定期進行審核。
4、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安全操作證。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偽造。
5、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6、駕駛中嚴禁吸煙、飲食和閑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7、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8、嚴禁酒后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七)獎勵和事故處理的規定
1、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養車輛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2、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處理,本著“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發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辦法、考核外,還要對責任者視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程度,給予批準教育、行政處分或處以罰款。
3、對公司內交通違章,無故造成車輛損壞者,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可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討或罰款處理。
4、車輛在公司外發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門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者,公司不再重復處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規定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或賠償經濟損失。
5、對公司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報市勞動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會同處理。
6、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搶救受傷者,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公司外事故報市交通管理機關,公司內事故報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聽侯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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