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對養殖業用地申請步政策(2)
養殖用地不再審批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于養殖業。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養殖用地須知
一、申請畜禽規模化養殖場用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請新建或擴建的。
2.實行封閉管理,人畜分離,集中飼養,常年存欄生豬300頭以上,肉牛100頭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3.選址與設計合理,配套設施(含環境設施)完善,防疫嚴格,管理規范,并實現專業化、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生產。
4.興辦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規模化養殖場的批準文件。
二、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上述組織或個人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3.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確需占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重新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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