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效力、履行與變更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勞動合同的效力、履行與變更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效力、履行與變更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簽訂勞動合同之日,就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約定須公證方可生效的勞動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證之日。由于勞動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所以公證不是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效力、履行與變更
勞動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有下列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停止履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勞動合同國家不予承認與保護,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正在履行的應當停止履行,尚未履行不再履行。
(2)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沒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該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3)修正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對于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有效部分可以繼續履行,同時對部分無效的條款應予以修改,使其合法,能夠依法繼續履行。
(4)賠償損失。是指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無效勞動合同而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給予對方一定貨幣作為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應承擔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履行勞動合同應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合同應依法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勞動合同進行修改或增刪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變更應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應為訂立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其變更程序應與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相同,如原勞動合同經過公證的,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公證,方為有效變更。
相關閱讀: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看過“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效力、履行與變更”的人還看過:
3.勞動合同最新范本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效力、履行與變更





上一篇: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條款
下一篇: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勞動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