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的區別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你對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的相關法律知識。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的區別
非法行醫犯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是因為在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具體來講,是在診療過程中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這是兩者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是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非法行醫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為他人診療疾病而造成了刑法規定的嚴重后果。
如剛從醫學院校出來,未取得經國家執業醫師考試資格的學生、未經國家許可行醫的鄉村醫生行醫造成了病人死亡。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即是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行為人,在合符相關規定的范圍內從事醫療衛生工作中,因違反規章制度、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就診人員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如某公立醫院的護士在未作皮試的情況下為病人注射青霉素針劑而造成病人死亡和行為。
二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是既未取得國家執業醫資格同時又未經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而行醫的人。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是既取得國家執業醫師資格又取得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合法行醫的醫務人員。
三是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是,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是直接故意。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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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七條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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