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辦理醫保流程有什么(2)
外地人辦理醫保流程有什么
醫保的費用征繳
申報受理
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參保單位填報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變更申報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1、工資發放明細表;
2、《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
3、醫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核定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繳費申報核定表格及有關資料。審核通過后,辦理參保人員核定或增減手續。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為新增參保人員及時記錄參保時間、當期繳費工資等信息。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參保單位申報情況核定當期繳費基數。
3、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核定的參保單位當期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計算應繳數額,并打印出《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反饋申報單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征收。
費用征收
1、醫保機構通過“收入戶存款”開戶銀行收費,也可采取支票、現金、電匯、本票等方式收費,并開具專用收款憑證。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每月與銀行對賬結算,并將到賬情況反饋給征繳部門。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務管理部門反饋的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向申報后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單》。逾期不執行的,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參保單位延遲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可一次性繳一個月、一個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繳的,應從季度初或年初繳費。暫無能力繳納的,申請緩繳,緩繳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補繳欠費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制《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2、對因籌資困難,無法一次足額繳清欠費的參保單位,醫保機構征繳部門與其簽訂社會保險補繳協議。如欠費單位發生被兼并、分立、破產等情況時,按下列方法簽訂補繳協議。
⑴欠費單位被兼并的,與兼并方簽訂補繳協議。
⑵欠費單位分立的,與各分立方簽訂補繳協議。
⑶欠費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與清算組簽訂清償協議。
⑷單位被拍賣出售或租賃的,與主管部門簽訂補繳協議。
3、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予以受理,并通知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收款。
4、破產單位無法完全清償的欠費,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單位破產清算組提出的申請,審核后送稽核監督部門處理。
5、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依據財務管理部門傳來的補繳欠費到賬信息和稽核監督部門傳來的核銷信息,調整參保單位欠費信息。
醫保對于失業者
無需繳費
失業期間可參加職工醫保,保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保險異地轉移,醫保可隨同轉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1年7月下發通知,對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做了詳細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失業期間可參加職工醫保,保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費;失業保險在異地轉移時,其職工醫保也隨同轉移。
參保辦法
可在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
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失業人員參加醫保的具體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按規定在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用繳費。
通知明確,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繳費年限與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加職工醫保后,失業人員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納醫保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經辦機構應將繳費金額、時間等信息及時告知醫保經辦機構和本人。
轉移辦法
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區、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應繳納的醫保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繳納醫保費時,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當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人員停止領取保險金后,經辦機構也停止為其繳納醫保費用。此時,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可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農合。
醫保改革動向
2016年10月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通知,提出加快推動城鄉基本醫保整合,努力實現年底前所有省(區、市)出臺整合方案,2017年開始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2017年1月9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通報了該省醫保個人賬戶活化政策,明確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可用于支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配偶、子女、父母的醫療保障費用。浙江省也成為國內率先出臺政策允許家庭成員之間醫保資金進行共濟互助的省份。
2017年2月23日,新版醫保目錄終于出爐。
人社部印發2017版藥品目錄,同時下發《通知》至地方,要求嚴格藥品目錄支付規定、規范各省藥品目錄調整、完善藥品目錄使用管理,以及探索建立醫保藥品談判準入機制。人社部要求,各省(區、市)應于2017年7月31日前發布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的數量(含調入、調出、調整限定支付范圍)不得超過國家乙類藥品數量的15%。文件印發后,《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59號)文件同時廢止。
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四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括了中成藥和民族藥;中藥飲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規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飲片。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及目錄外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在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在規范各省藥品目錄調整方面,人社部要求各省(區、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對《藥品目錄》甲類藥品不得進行調整,并應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進行乙類藥品調整。
人社部將對經專家評審確定的擬談判藥品按相關規則進行談判,符合條件的藥品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名單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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