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動物報檢流程
出境貨物的報檢方式通常分為三類:出境一般報檢、出境換證報檢、出境預檢報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出境動物報檢流程,希望你們喜歡!
出境動物報檢流程
出境動物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向國外或港澳特區輸出未經加工或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有害生物,危害農牧漁業生產的發展和人體健康的來自動物的皮張類、毛類、骨蹄角、明膠、蠶繭、飼料用乳清粉、魚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以及未列出的動物源性飼料及添加劑、動物源性中藥材以及動物源性復合肥等非食用性動物產品。(出境食用性動物產品在食品卷中敘述)
(一)皮張類
指牛皮、馬皮、驢皮、山羊皮、綿羊皮、豬皮、兔皮、麂皮、黃鼬皮、香鼠皮、灰鼠皮、艾虎皮、旱獺皮、水貂皮、藍狐皮、蟒皮、蛇皮、鴕鳥皮等生皮、鹽干皮及鹽濕皮。
(二)毛類
指綿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駝毛、豬鬃毛、馬鬃毛、黃狼尾毛、鬃刷制品、雞毛、鴨毛、鵝毛、火雞毛、孔雀尾毛、羽毛、山羊絨、牦牛絨、駝絨、羽絨、鴨絨等;根據加工程度分為原毛、洗凈毛、碳化毛、毛條。
(三)骨蹄角及其產品類
指鹿角、鹿茸、羚羊角等動物角類,虎骨、豹骨、牛骨、羊骨、豬骨等動物骨類,動物蹄殼、貝殼及其制品、龜板、玳瑁、明膠等。
(四)其它非食用動物源性產品
是指動物油脂、動物粉類、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復合肥和其他動物源性制品等。動物油脂是指未煉制或已煉制的動物性的工業用油脂肪,如牛、羊、豬、禽油脂等;動物粉類主要用于飼料、肥料和工業原料,如肉骨粉、骨粒粉、骨蹄粒、有機肥、骨碳粉、魚粉、血粉、乳清粉、羽毛粉、貝殼粉等;動物源性中藥材如羚羊角、麝香、鹿茸等;其它動物源性制品:如硫酸軟骨素(牛軟骨、雞軟骨)、甲殼胺(素)、蠶蛹、蠶繭、廢蠶絲。
二、報檢
(一)報檢范圍
凡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或進口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或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出境動物產品,均應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檢。
(二)報檢時限
出境非食用性動物產品最遲應于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出口有特殊檢驗檢疫要求而使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三)報檢應附證單
1.按規定填寫的《出境貨物報檢單》
2.對外貿易合同(售貨確認書或函電)、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
3.必要時,生產者或經營者須提供出口動物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或檢測報告。
4.憑樣成交的出境非食用性動物產品,應提供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四)審核單證
接受報檢后,檢務人員會仔細檢查報檢單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準確,所附單證是否齊全、一致和有效,檢驗檢疫依據是否明確、有無特殊要求。
三、檢驗檢疫依據
(一)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檢驗檢疫標準的,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檢疫。
(二)沒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檢驗檢疫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簽訂的標準進行檢驗檢疫;憑樣成交的,應當按照貿易雙方確認的樣品進行檢驗檢疫。
(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檢驗檢疫標準低于進口國的標準要求或對外貿易合同簽訂的標準的,按照進口國的標準要求或對外貿易合同簽訂的標準進行檢驗檢疫。
(四)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檢驗檢疫標準,對外貿易合同也未
約定檢驗檢疫要求或檢驗檢疫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對此類產品的規定進行檢驗檢疫。
四、施檢部門檢驗檢疫
(一)施檢員審核單證
1.審核所附合同、信用證、廠檢合格單是否齊全,其商品品名、規格、數量、重量與報檢單是否相符。
2.審核出口國別,了解進口國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二)現場檢驗檢疫
1.檢查發貨單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將貨配齊;嘜頭標識是否清晰;商品品名、規格、數量、重量、包裝要求是否與單證相符。
2.檢查出口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3.檢查產品儲藏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存儲倉庫應做到清潔干燥、保持通風、溫度適宜,并有防腐、防蟲措施。
4.采樣
采樣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貨主或代理人應協助采樣工作。
A、根據相應標準或合同指定的要求進行采樣,并出具《抽采樣憑證》。
B、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隨機性,樣品應代表或反應貨物的真實情況,并滿足檢驗檢疫的需要。
C、抽樣數重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不得低于最低采樣量,也不得高于最高采樣量。
D、樣品的保存溫度和條件以及送樣時間,應符合的規定的要求。
5.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對必須進行熏蒸或消毒處理的出境動物產品,要監督進行熏蒸或消毒處理。
五、實驗室檢驗檢疫
(一)感官檢驗檢疫
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感官檢驗檢疫,檢查內容包括:規格、長度、外觀、色澤、彈性、組織狀態、粘度、氣味、異物、異色以及其他相關的項目的檢驗檢疫。
(二)品質分析
依照檢驗檢疫依據規定的品質要求進行。對羽絨羽毛進行含絨量、毛片、陸禽毛、飛絲、雜質、損傷毛、異色毛絨、鴨毛絨等項目的檢驗。具體項目要根據合同要求進行。
(三)理化檢驗
依照檢驗檢疫依據規定的理化要求進行。對出口羽絨羽毛進行透明度、耗氧量、蓬松度、殘脂率、水份、氣味等級等項目檢驗。具體項目要根據合同要求進行。出口動物源性復合肥檢驗水分、含氯量、五氟化二磷、雜質、粒度及含沙量。
(四)微生物檢驗檢疫根據檢驗檢疫依據規定的項目對出口產品進行微生物檢驗檢疫。一般對出口的皮毛類進行炭疽桿菌檢驗,對出口的動物性飼料進行致病性沙門氏菌、志賀氏菌檢驗,對出口的動物性藥材進行炭疽桿菌和致病性沙門氏菌檢驗。具體項目要根據合同要求進行
(五)檢驗檢疫監管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出境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1.監管內容
包括出境動物產品生產、加工過程及生產工藝,質量管理實施情況,獸醫衛生防疫措施執行情況,產品的存儲、運輸等情況以及對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檢疫處理措施的執行情況。
2.檢驗檢疫監管方式
包括駐廠監管、定期監管和不定期抽查監管。需要檢驗檢疫機關獸醫駐廠的,其生產、加工須在官方獸醫的監督下進行。否則生產、加工產品不得出口。
六、簽證與放行
(一)根據現場檢驗檢疫、感官檢驗檢疫和實驗室檢驗檢疫結果,進行綜合判定。填寫《出境貨物檢驗檢疫原始記錄》,內容包括:檢驗檢疫時間、地點、檢驗檢疫依據、品名、數重量、抽樣數量、出口國別、注冊號、現場檢驗檢疫情況、核銷箱單情況、檢驗檢疫人員、評定意見等。
(二)對判定為合格的,繕制有關單證予以放行,允許其產品出境。
(三)對判定為不合格,不準其產品出境。部分動物產品可經過消毒、除害以及再加工、處理后合格的,準允出境;無法進行消毒、除害處理或者再加工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境。
(四)擬證
檢驗檢疫人員在完成檢驗檢疫工作后,依據檢驗檢疫結果和證稿的管理使用的特定要求擬制相關的證稿。一般包括出境貨物通關單、獸醫衛生證書等,貨物離境口岸不在出證檢驗檢疫機關所在地的,還須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證書內容包括:證書名稱、品名、數量、重量、收發貨人名稱、地址、港口、運輸方式、衛生注冊編號、生產加工企業地址、生產及檢驗檢疫時間、包裝標識、證明內容、簽證日期、簽證地點、官方獸醫簽字等。
(五)計收檢驗檢疫費用
按國家物價財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計算收取相應的檢驗檢疫費用。
(六)繕印簽發相關證單按照檢驗檢疫業務人員擬制的證稿,繕印證書,并由授權簽發人簽發。
七、出境口岸檢驗檢疫
對檢驗檢疫出證機關和貨物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關分屬不同地方管轄的,當出境動物產品運至出境口岸時,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關一般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啟運地原集裝箱原鉛封(含陸運、空運、海運)直運出境的,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驗證放行。
(二) 出境動物產品到達出境口岸時,已超過檢驗檢疫規定有效期限的,需要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重新報檢。
(三)出境動物產品到達出境口岸后,需改換包裝或者拼裝、更改輸入國家或地區,而更改后的輸入國家或地
區又有不同檢疫要求的,均須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重新報檢。
出境動物檢驗檢疫程序指南
1.適用范圍
1.1本指南適用于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出境動物(伴侶動物除外)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1.2黑龍江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出境下列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實施。
1.2.1供港澳活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4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2供港澳活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3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羊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3供港澳活禽: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26號局長令(《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4 供港澳活豬: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27號局長令(《供港澳活豬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5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第8號局長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2.5出口觀賞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6號令(《出口觀賞魚檢疫管理辦法》。
2. 指定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
我國與出境動物的輸入國家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含檢疫協議、備忘錄等)明確動物隔離檢疫要求時,或出境動物的輸入國家或出境動物的貿易合同或協議中有隔離檢疫要求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動物的隔離檢疫場。
隔離檢疫場的指定在出境動物報檢前進行。
3.報檢
3.1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動物計劃離境前60天向隔離檢疫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預報檢,在動物隔離檢疫前一周報檢。預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提交該批輸出動物的議向書、輸入國的檢疫要求等有關書面資料,經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審核認可后方可簽約。
3.2無隔離檢疫要求的出境動物,至少在報關或裝運前7天向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且檢驗周期較長的出境動物,應按照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的原則確定報檢時間。
3.3出境動物報檢時,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提供貿易合同或者供貨協議、動物產地縣級以上動物防檢疫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及其它相關單證。產地檢疫證明可在出境動物進入隔離場時提供。
4.隔離檢疫
4.1出境動物的隔離檢疫期根據我國與動物輸入國家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書面要求,或貿易合同或協議確定。沒有明確隔離檢疫期要求的,根據輸入國家提出的應檢疫病或應證明衛生狀況的疫病種類,或我國規定的檢疫項目確定隔離檢疫期,并報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批準。
4.2隔離檢疫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檢疫場實行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隔離檢疫場的動物衛生防疫制度的落實情況、動物衛生狀況、飼料及藥物的使用、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日常監管記錄填寫是否完整等,需要時,可派檢疫人員駐場。
4.3出境動物進入隔離場時,檢驗檢疫人員對大中動物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需要時,加施識別標記(如耳牌);對小動物進行群體檢查。
4.4隔離檢疫期間,出境動物的免疫程序必須報檢驗檢疫機構批準。
4.5隔離檢疫場要切實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飼養場地和飼養用具,定期滅鼠、滅蠅。
4.6隔離檢疫場內的動物發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時,必須及時采取緊急預防措施,并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4.7隔離檢疫期間,檢驗檢疫機構監督隔離檢疫場管理人員和飼養人員做好下列工作。
4.7.1隔離檢疫場內不得存放我國和輸入國家或地區禁用的藥物。動物隔離檢疫期間,不得飼喂我國和輸入國家或地區禁用的藥物。對允許使用的藥物,要遵守停藥期的規定,并將使用情況填入日常監管記錄。出口食用動物所用的飼料,應符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第5號局長令(《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
4.7.2隔離檢疫期間,隔離檢疫場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飼養人員應遵守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進出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允許,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隔離檢疫場。
4.7.3如實做好隔離觀察記錄,按規定定期進行群體臨床檢查,必要時,進行個體臨床檢查。
4.8需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按照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檢疫要求,或國家標準GB/T18088-2000采集實驗室檢驗所需樣品,填寫《送樣單》送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實驗室。
4.9根據需要,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動物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5.不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的檢驗檢疫
5.1報檢后,貨主應將出境動物集中飼養。
5.2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動物進行臨床檢查。根據雙邊檢疫協定,或輸入國家檢疫要求,或我國有關規定進行實驗室檢驗。
6.實驗室檢驗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輸入國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或我國有關規定,確定出境動物的實驗室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檢疫結果。
7.檢疫出證和處理
7.1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動物,按照輸入國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要求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無特定要求時,通常出具《動物衛生證書》(格式4-1)、《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格式7-2)、《出境貨物通關單》(格式2-2)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格式5-3)。
7.2臨床疑似或檢出國家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類、二類動物傳染病時,立即報上一級檢驗檢疫機構,同時按照國家有關疫情通報的要求向各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患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進行處理。
7.3檢出國家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類動物傳染病時,全群動物不得出境;檢出二類動物傳染病或一、二類動物傳染病以外的應檢疫病時,按照輸入國家要求,或雙邊動物檢疫協定規定,或貿易合同(信用證、供貨協議)要求,做出全群動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動物不得出境的決定。對不得出境的動物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8.監裝
對檢疫合格的出境動物,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實行監裝制度。監裝時,監督貨主或承運人對運輸工具及裝載器具進行消毒處理;對動物進行臨床檢查,臨床檢查應無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跡象和傷殘情況;核定動物數量,必要時檢查或加施檢驗檢疫標識;必要時,對動物運輸工具或裝載器具加施檢驗檢疫封識。
9.運輸監管
9.1必要時,檢驗檢疫機構派員押運出境大中動物到離境口岸。
9.2檢驗檢疫機構未派員押運時,檢驗檢疫機構應告知押運員或承運人作好下列工作:
9.2.1做好動物運輸途中的飼養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車,不準沿途拋棄或出售病、殘、死動物,不得隨意卸下或清掃飼料、糞便、墊料等,要做好押運記錄。
9.2.2運輸途中發現重大疫情時應立即向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和所在地獸醫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同時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9.2.3抵達離境口岸時,押運員應向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押運記錄,途中所帶物品和用具應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有效消毒處理。
10.離境查驗
10.1離境申報
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向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提供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
10.2離境查驗
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動物進行臨床檢查,核對動物數量,核對貨證是否相符,檢查檢驗檢疫標識或封識等,必要時進行復檢。
10.3放行及處理
10.3.1經查驗或復檢合格的出境動物,準予離境。
10.3.2經查驗或復檢不合格的出境動物,參照7.2、7.3處理。
10.3.3對于準予離境的,應根據工作實際和有關規定,更換有關檢驗檢疫證明。
11.資料歸檔
檢疫結束后,檢驗檢疫機構總結和整理檢疫過程中的所有單證、原始記錄、有關資料,并存檔。
出境動物報檢流程相關文章:
1.出境報檢流程
3.出境貨物報檢流程
4.出境報檢流程圖
5.出境報檢的流程圖
出境動物報檢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