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期間還有沒有年終獎拿2017年
2017年我國的職工在結婚的時候是有婚假的,那休婚假期間發放年終獎怎么辦呢?還能不能拿年終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婚假期間還有沒有年終獎拿2017年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婚假期間是否有年終獎
以勞動合同為準,單位擅改違規。
雖然“年終獎金”已是約定俗成的稱謂,但實際上并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數額和時間,既然年終獎金屬于超額勞動報酬,因此發放年終獎金并非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具有發放年終獎金的自主性。
年終獎就是老板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游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一個項目。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如果企業和勞動者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或者在企業的規章制度里有年終獎的規定,那么年終獎的發放就不能完全由企業說了算,要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來發放。
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金的制度規則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一類是規章制度規定,還有一類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
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并未正式通過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規則,而是由用人單位結合員工的表現、公司經營業績,自行決定最終的年終獎金。如果在沒有事前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情況下出現爭議,則需要由勞動爭議解決部門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發放年終獎的違規情形
1.無故遲發或拒發
有的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跳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自己制定的制度拖延發放年終獎,這種情況屬于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如產假、年休假、婚喪假等,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不能以上述理由扣除年終獎金。
2.以“經營不善”為由少發
年終獎發放方式一旦經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未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單方面對合同重要條款進行變更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而不能以“單位效益不好”等理由拒發、少發、緩發。
3.以工作不滿一年為由不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而工作年限可以作為發放年終獎的考核因素。因此,如果雙方已明確約定“工作不滿一年不發年終獎”,并已得到勞動者的認可,這種約定是合理的。如果企業沒有這樣的規定,那么就應當一視同仁。
發放年終獎的法律問題
年終前離職是否有權得到年終獎,應考量具體單位的年終獎性質而定,看提前離職是否具備年終獎的支付條件。
如果在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直接約定每年發放13個月薪資的,視為對員工的基本報酬,只要員工在本年付出勞動的就應按比例得到多出的一個月的薪資部分,而不應要求員工是否工作滿年或工作到了年底。
如果在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寫明年終仍在職的才發放年終獎或類似條件,則視為履約獎勵,年終前離職的不符合該條件,無權要求年終獎。
如果合同或制度規定按考核結果支付年終獎,則為績效獎,績效在當期考核期結束后進行考核評定,作為公司管理中的懲罰和激勵措施,因此對已離職員工沒必要進行評定,也就是說沒有考核結果,因此也無法依考核結果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除了以上所列外還有其它情形,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管理,年終獎就有不同的性質。總的來講,年終前離職是否有權取得年終獎,要看年終獎的性質和支付條件而定,考察提前離職能否滿足年終獎的發放條件。
綜合來講,離職后提成或年終獎應否支付,可以大致概括為:有合同的按合同,無合同的按制度,都沒有的按慣例。當然,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員工在年底后、年終獎發放前離職,是否有權要求支付年終獎?
有的單位規定,年終獎在下年度的某個月發放,在年終獎發放日之前離職的員工無權領取年終獎,不管是否工作到年底。如此規定是否有效?這是無效的。年終獎是針對一個考核年度的,員工工作到年度結束,就是與其它員工一樣付出了一年的勞動,就取得了獲得對應的年終獎報酬的權利。公司拒付年終獎,就是侵犯了勞動者的取得勞動報酬權,違反了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則,因此這樣的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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