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養老保險有什么政策
寧波養老保險是大家都很關注的事情,寧波的養老保險最新政策是有哪些內容呢?寧波養老保險政策這個問題由學習啦小編來為您解答!
寧波社會養老保險新規定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以下內容沿用往年政策,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準。
養老保險是老人生活的依賴,退休老人更加關注自己每個月的養老金,在職員工也想知道每個月交了這么多養老保險之后,能領取多少養老金。
寧波微調養老保險政策 政府的補貼部分也能依法繼承
可能大家還不知道,從今年開始,養老保險政策又有調整。昨天,錢江晚報記者從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得知,其實從今年1月1日起,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錢,政府的補貼部分和自己交的部分一樣,也能依法繼承了。
此外,還有一些微調:根據最新出臺的《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寧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與原政策相比,這次實施的新政,在喪葬補助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等制度方面都有明確和突破。
根據《意見》內容,居民參保的條件是:具有寧波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低標準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此次《意見》有哪些調整呢?我們回顧一下之前的政策:
2010年1月1日,寧波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開始施行,主要分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標準共分8檔,分別是: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參保人員按標準繳費后,政府會給予60元、200元、300元三種不等的繳費補貼。
一、繳費基數申報時間
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23日
二、繳費基數核定辦法
企業單位(含參照企業繳費的其它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月繳費基數,按本人2015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補貼、加班工資等)的月平均水平據實申報,其中月平均工資水平高于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繳費基數上限標準核定;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繳費基數下限標準核定。
三、繳費基數申報辦法
(一)網上申報
參保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www.nbhrss.gov.cn,下同)首頁中的“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按鈕進入社會保險網上申報系統,輸入所在單位的登錄信息(用戶名為單位編碼,初始密碼為單位地稅稅號)后,即可進入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操作,已實施社會保險網上申報的參保單位,可按正常網上登錄辦法辦理。
(二)窗口申報
暫不具備網上申報條件的參保單位、個體勞動者可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窗口辦理申報手續。
四、未申報調整辦法
逾期未申報繳費基數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該單位職工上年繳費基數的110%辦理結算。
五、其它有關問題
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實行臨時性下調,費率由1.5%降為1%。本次費率調整后,參保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暫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從今年6月1日起,各參保單位根據本單位繳費基數申報數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保費款項,自由職業者(含靈活就業人員)根據本通告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的應繳基數(或自主申報數)及時在繳費帳戶中存入相應的款項。
本通告涉及有關法規文件以及社會保險各險種的繳費比例和基數確定標準,可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查閱。
寧波養老金最新政策
最新政策:
按照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
本決定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饘嵭袊栏竦念A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鸢踩?。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托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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