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年終獎是怎么發放
年終獎的發放目前,我國法律對年終獎沒有強制性規定,那事業單位是怎么發放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事業單位年終獎發放辦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事業單位年終獎發放辦法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隨著改革的深入,事業單位的薪酬分配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員工的固定工資在收入中占的比例越來越小,而獎勵工資在收入中占的比例卻越來越大,而且這種趨勢還在發展。
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部分組成。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
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發放的典型情況
有些員工向公司詢問年終獎什么時候發后,會失望而歸。因為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不少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后發放,最遲的甚至有推遲到次年年中,讓年終獎變成了“年中獎”、“留人獎”。關于年終獎發放的調查顯示,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后發放,早一點的一般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
從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就了解到,由于員工跳槽、合同到期等原因引發的年終獎爭議,成了近期職場上的一個不和諧音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部分勞動者的工作熱情和過年情緒。員工年終獎的發放由用人單位管理層負責,發或不發、發多發少,全由少數人說了算,這使得年終獎什么時候發經常變異為“留人”的籌碼。
歸結起來,“年終獎爭議”較為常見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一是用人單位對“不在冊”的員工拒發年終獎。例如,上海一家外資企業的10名技術人員,因去年10月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與他們續訂勞動合同。前不久,他們得知企業開始發放上年度年終獎,于是前往申領。但企業以“年終獎發放范圍為發放時仍在冊的員工”為由,拒絕發放。
二是“年關跳槽,年終獎泡湯”,對于這一比較“通行”的做法,用人單位的理由是“鐵了心跳槽的員工已經沒有價值了”。有的用人單位還認為,年終獎并不是法律規定需要強制發放的收入,而年終獎什么時候發只不過是單位為了留住員工采取的經營管理措施。
勞動法 戰爭網一位編輯曾經在某合資公司法務部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就盼著到年底多拿些獎金,好痛快地過個年。沒有想到年底卻收到財務部的通知——年終獎改在明年7月發,大為惱火。原來,老板因為去年很多人拿了年終獎后跳了槽,造成了很嚴重的“心理障礙”。把年終獎什么時候發作為一種控制制度,推遲發獎時間,防止重要的員工拿錢跑路。即使員工跳了槽,也省下這筆開銷。知道緣由后,小編心里像推倒了五味瓶,想想每月微薄的薪水,本想用年終獎來撫慰一下,這樣一來,從未想過跳槽的小編,后來還是換了個工作。
離職了有沒有年終獎
《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并未對年終獎的相關內容做出規定,因此,年終獎的發放應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而并非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相關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明確進行了約定,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具體數額依照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確定。
在年終獎問題上,建議用人單位通過制定完善的制度來規范,并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規定年終獎屬于員工的一項福利,而非工資構成,從而明確年終獎的性質。
其次,明確規定年終獎的發放范圍、發放標準和發放方式。
再次,規定年終獎由用人單位根據當年的營運情況決定,可以發放也可以取消。
最后,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年終獎是對在職員工的一種激勵方式,離職員工不得享有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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